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拟撤销吉林省择圣经贸有限公司虚假登记备案事项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时间:2025-09-26
吉林省择圣经贸有限公司:
由本厅受理调查的唐越申请撤销你单位冒用其身份信息所作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现将本厅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由段磊、杨景财2名股东合计出资50万元,于2001年12月17日设立登记。其中,段磊出资3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杨景财出资20万元,任监事。2006年4月27日变更登记、备案,杨景财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段磊任监事。2007年12月4日变更登记、备案,段磊、杨景财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唐越,唐越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年检,2009年2月17日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和企业档案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在本厅向社会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虚假登记备案信息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异议。自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申请人唐越在高等院校就读。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社保局对公司被申请撤销虚假登记(备案)事项未提出异议。结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发现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存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履行完毕等情形。
本厅认为,因你单位和相关人员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厅将你单位涉嫌冒用唐越身份作登记备案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认定你单位冒用唐越身份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执行董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你单位于2007年12月4日办理的唐越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应予撤销。鉴于你单位税务登记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存在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情况,不应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厅拟撤销你单位2007年12月4日关于唐越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和执行董事变更备案,恢复到2007年12月4日变更前的股东登记状态、法定代表人登记状态、执行董事备案状态和公司类型状态。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厅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9月23日
联系人:孙东峰、李静怡联系电话:0431-81766186
联系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1号楼
来源:企管局
初审:李静怡
复审:沈云志
终审:周文军
原文链接:http://scjg.jl.gov.cn/zw/gsgg/202509/t20250923_9326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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