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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无保质期食品,商家为何无过错?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时间:2024-12-24

  食品包装上无标识保质期,商家却无过错?12月1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宗案例显示,销售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

  

  消费者吴某近日在某超市购买一款食品,吃完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保质期限,他找到商家理论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于是,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取证得知,吴某购买的食品为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关于保质期有如下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因此,吴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市场监管部门指出,酒精度高的饮料酒依靠高浓度酒精实现防腐,食醋凭借醋酸来发挥抗菌作用,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发生变质,因此能够被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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