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消保委发布“老年人养老”消费警示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消费维权网 时间:2022-09-08
9月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1+1》报道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5月份以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的情况(详情)。据悉,目前该局已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800户次,立案64起,移送公安案件线索9件,曝光8起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障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涉老广告发布,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温州市消保委针对老年人消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警示广告发布单位
一、根据《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对老年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涉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涉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涉老保健食品广告,并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四、涉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老年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内容。
五、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含有假扮医生、专家,以所谓“神医”“神药”进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涉老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纪念品、收藏品广告不得作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者断言,不得含有承诺回购等保本、保收益的内容或者暗示。
警示经营者
一、不得以“访谈、讲座、座谈会”为幌子,邀请“明星”、“神医”、“专家”通过免费赠送礼品、讲座会销、免费旅游等进行“养生”讲座,且在销售过程夸大功效,混淆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概念,宣称具有药用治疗功效,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诱骗其高价购买。
二、不得假借“名医”“专家”的旗号,租用场地,擅自提供无资质“免费诊疗”“健康讲座”“心理健康关爱”等养老服务,诱骗老年人缴纳会费、预交养老服务费甚至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三、不得通过养老形式讲解和推介,诱骗老年人形成房产权“倒按揭”消费理念,与老年人非法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
提醒消费者
一、不能信虛情假意。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轻信公园、商场和小区里,一些“热心”的推销员,打着关爱老年人的幌子,提供免费体检、情感陪护等手段,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导消费。借着对老年人嘘寒问暖,施以小恩小惠,最后将老人辛苦一生的积蓄一夜之间“清零”。
二、不可信高额回报。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随便参加以投资养老基地、旅游考察等为名,去所谓的基地、福利院进行参观,谎称可以为其提供上门照料等服务。那些抛出高额分红、保本高息、预定服务等说辞吸引老年人,诱骗其投资养老院、老年公寓等项目,存在很高的卷款跑路风险,涉嫌诱骗老年人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迷信“名医”“专家”。提醒老年消费者不要被“名医”“专家”虚假理论所误导。他们会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功效,混淆食品、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概念,混淆医疗器械和普通产品的区别,宣称具有药用治疗功效,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诱骗其高价购买。
四、不回避,多沟通。提醒年青的消费者应常回家陪陪老人,关心老人的生活问题和情感需要,教老人提升基本的辨识商品真伪的能力,还要提高维权意识。特别在购买保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应当选择正规商家,正规途径购买,并主动索要发票妥善保留购买小票,保存在线交易记录等必要的凭证。
最后,温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生消费纠纷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可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全国12315平台或上支付宝搜索“消费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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