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注销12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7-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因满洲里聚恒经贸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满洲里聚恒经贸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企业不得再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9日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tzgg/202106/t20210616_16365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