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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5-09-26

    为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我委起草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30日前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传真或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024-23391902

    电子邮箱:lnwsyz@126.com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局、医保局,各省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日

  

  

    辽宁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医院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5〕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医疗护理员职责定位及从业范围

    (一)职业定义。根据《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业范围。在医疗机构内,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如助餐、助洁、助浴等;在社会和家庭中可以提供生活照护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不得代替护士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职业技能等级。根据学历、工作年限及参加培训经历等,将医疗护理员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四)从业条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

    二、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

    (一)培训对象。拟在我省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含医院聘用医疗护理员和患者自聘护工)。

    (二)培训内容。医疗护理员培训内容参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和《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明确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开展理论和实践培训。医疗护理员培训要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以及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等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

    (三)培训教师。参照《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明确的培训教师要求。

    (四)培训机构。具备医疗护理培训资质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协)会和职业培训机构,可直接面向单位内部职工或社会人员开展培训。根据需要由培训机构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按规定纳入培训“两目录”。

    (五)培训考核和技能评价。培训机构组织参培学员按《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明确的培训参照标准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学员到具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参加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考核合格的,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强化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台账,长期妥善保存相关档案材料,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资料、影像资料、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机构或委托第三方对培训、评价工作采用电话回访、暗访、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属地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评价过程指导监督工作。

    三、加强医疗护理员使用管理

    (一)规范聘用,明晰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使用培训合格并经技能认定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

    医疗机构可直接聘用医疗护理员,并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等;也可与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患者可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开具陪住医嘱后,结合自身情况,遵循患者和家庭自愿原则,在知情同意且自主选择的基础上,聘用医疗护理员(包括医院直接聘用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劳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为患者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医疗护理员需按照医疗机构的管理标准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并接受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评价考核。患者自聘医疗护理员不属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二)加强管理,维护权益。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接受培训、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三)加强培训,提升满意度。医疗机构要将院内医疗护理员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全员培训中,定期对其开展职业素养、从业技能、质量安全、清洁消毒、院感防控等方面的培训,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加强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是助推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就业、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实现无陪护病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医疗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细化本单位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明确部门分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免陪照护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辽宁省护理学会负责对医疗护理员及师资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进行调研指导,牵头制定医疗护理员服务标准规范,积极推动落实各项培训任务。辽宁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指导,积极推动规范管理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护理员服务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医疗护理员政策宣传,利用各级媒体广泛报道,加大医疗护理员劳务品牌的宣传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服务病区等醒目位置摆放宣传手册和监督投诉电话等,方便服务对象及家属知情选择,畅通沟通诉求渠道。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地要积极创新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模式,探索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结合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扩大护理服务业人员队伍,拓宽社会就业渠道,不断满足群众和社会需求。


原文链接:https://wsjk.ln.gov.cn/wsjk/index/gsgg/202509231438126243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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