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期接受询问调查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湟中福耀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7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税务申报状态异常、无法通过住所取得联系、经现场核查存在长期未经营且不存在歇业或注销等合法情形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亦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联系到当事人,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为调查了解当事人相关情况,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超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前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当事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阿华旦加,联系电话:0971-2230869,地址: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金塔路11号)
附件:《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76E05B09-B1B1-4273-BC9C-FBFC87D16D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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